哥哥夫妇在云南寻找合适的妇女,妹妹夫妇在梁平寻找买主,四人共谋拐卖。近日,梁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杨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杨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尧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2015年2月22日,杨兄、熊某(二人系夫妻)在云南省蒙自县一村的“花山节”上遇到越南籍妇女陶某和杨某某,便萌生了将其拐卖与他人的想法。于是杨兄打电话告知杨妹,商量寻找买主事宜,并由杨兄夫妇把陶某和杨某某带至梁平。杨妹夫妇便在梁平当地联系买家,并分别以9000元、15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农民。其中杨兄夫妇分得19000元,杨妹夫妇获得5000元。
法院认为,杨兄、熊某、杨妹、尧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两名,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悔罪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