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出借身份证引官司 法官释法明理化纠纷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法官,我真的没有去买这些房子,几十万的违约金我怎么还得起啊?!家里面也为我这件事闹得不可开交,现在婚也离了,我该怎么办啊......”庭审上的邓女士显得十分担心和激动,突如其来的官司让她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原本平静的生活也被打乱了。

原来,被告邓女士系重庆某公司一名普通职员,2015年2月份左右,邓女士被公司领导叫到办公室并将其身份证借走了1小时后归还。然而,正是由于这一随意出借给自己引来了不小的官司。

2016年5月23日,巴南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邓女士起诉至巴南法院,诉称双方之间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邓女士购买原告开发的9套商品房,每套房售价100万余元。邓女士至今未支付房款,但合同已办理网签,公司无法再次向他人出售,遂诉请邓女士解除合同及网签手续、同时返还房产、支付违约金三十余万元。

由于畏惧打官司、成被告,最初面对原告公司的起诉邓女士在电话中采取逃避的态度,只强调与她无关更表示不会到法院应诉。细心的潘法官凭多年经验判断,一名二十余岁的年青人不可能无故采取一次*付款的方式购买总价值达千万元的9套房屋。但经过初步审查和走访、调查,发现涉案9套房屋确已进行过网签,且网签业主正是邓女士。承办法官随即意识到,如果此案被告邓女士不出庭应诉而是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缺席审判,一旦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邓女士的合法权益可能将得不到保护。

于是,潘法官经过多次与邓女士电话沟通,并将此利害关系对进行耐心讲解,其终于出庭应诉,并在庭审中向法官陈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邓女士当庭表示对购房完全不知情,并确信自己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且没有占有任何涉案房屋,直到官司缠身,才意识到当初随意出借身份证犯了大错。

经过庭审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潘法官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理经验,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及9套房合同均未经邓女士签字即合同未成立,原告若不变更诉请其基于合同成立发表的相关诉请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表示唯一的要求就是解除房屋网签以便公司向他人另行出售,而邓女士对此非常抵触提出已经失去对原告信任其不会配合解除网签。潘法官又当庭指出原告方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得邓女士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网签,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邓女士对自己身份证保管不善,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网签解除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劝说邓女士配合原告解除网签手续,最终,原告向邓女士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邓女士当天配合原告解除9套房的网签手续。

潘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是自然人公民身份的象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自己的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更不能将其随意出借,以避免类似不必要的麻烦。

tags:明理   法官   官司   身份证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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