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诈骗朋友100余万元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6:00:00  评论(/)

男子因酒楼经营失败,为偿还大量债务,打着合伙做生意的幌子骗取朋友钱财100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章某系普通朋友。2015年初,被告人郑某因经营的酒楼长期亏损而停业等原因,产生大量个人债务需偿还。为筹集钱款还债,被告人郑某谎称与章某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取得章某的信任后,于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多次编造收购二手车需要用款的虚假事实从章某处骗得12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供货商货款和信用卡欠款等。期间,被告人郑某为继续取得被害人章某信任,以利润分配的方式向章某支付10.1万元,实际骗得113.9万元。

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的父母陆续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0万元,并于同年7月26日与被害人就剩余退赔款项签订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60万元,并就剩余退赔款项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幌子   朋友   余万元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