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陈姓男子租屋发生火警后,向市府申请灾害救助金时因户籍未设在租屋处而无法请领,向台中市议Y江肇国陈情,市府说,依据法规制定核发办法。
陈姓男子表示,他与母亲、弟弟3人于民国103年开始承租该屋,并由母亲担任户长,他平日在市场摆摊维生,没有固定收入,不料今年7月租屋发生火灾,家当都遭焚毁,家中经济状况瞬间陷入绝境,连身上穿的衣物、盥洗用品都必须向亲友借。
陈姓男子指出,他向市府申请灾害救助金,市府相关单位却互踢皮球,一再以他本人未设籍在租屋为由,百般刁难,拒绝核发救助金,只愿意给他“安置代金”6000多元,让他感到万念俱灰,觉得自己就像乞丐。
江肇国认为,灾害救助金核发,应考量灾民的实际需求,陈姓男子有居住事实,却因户籍问题遭到刁难,市府应更将心比心,他建议,灾害补助认定应以“户籍”、“居住事实”双轨制,只要符合一项就应有申请资格。
台中市社会局表示,陈姓民众的母亲与弟弟,户籍与居住现址都符合法令规定,已核发安迁救助各2万元;而由于陈姓民众的户籍非设于灾害发生现址,依法可领取“安置代金”补助,社会局依规定核发最多10日补助共6000元,希望帮助民众解决困难。
社会局指出,“台中市灾害救助金核发办法”是依据中央“风灾震灾重大火灾爆炸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所制定,其中安迁救助所称受灾户是指“灾害发生时已在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居住于现址者”,户籍与居住现址两项要件需同时具备,才可领取安迁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