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大学生骑单车经过中市石冈区,意外跌入施工中的排水沟摔瞎,愤而控告石冈区公所管理欠缺,求偿医疗费等共967万元;最高法院昨指出,该处未设安全防护措施,区公所管理欠缺,判准国赔375万元定谳。
台中市法制局表示,全案经法院判决由石冈区公所负赔偿责任,但当时还在施工中,应由承揽厂商负起责任,石冈区公所赔偿郭姓学生后,后续将对承揽厂商求偿。
石冈区公所2012年初正进行各里路面及排水改善工程,郭姓男大学生在2月3日从丰原骑脚踏车前往土牛,返家途中跌入施工中的排水沟,脸直接撞击工地钢筋,左眼戳刺并眼睑撕裂伤,医生判定郭失明。
郭姓男大学生说,石冈区公所没在施工路段设警示灯或纽泽西护栏,现场也没人指挥交通,加上路面放置厚约2公分、表面平滑的钢板;他理发后骑铁马返家,脚踏车前轮摩擦钢板后打滑、人车失去平衡,才跌落至一旁正在灌浆施工的排水沟。
郭指控该路段路面原宽4米,施工后剩不到3.5米,排水沟与路面没设护栏、安全围篱等阻隔,管理有缺失,求偿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看护费等。
石冈区公所建设课长刘清江表示,尊重且服从最高法院判决,但意外发生时,工程包商有管制及劝阻郭姓男大学生应牵车、不要骑车比较安全,对方不听劝告,骑车时还好奇观看施工,才导致意外;国赔会成立让公所人员颇意外,但仍会执行照办。
最高法院认为,区公所管理欠缺,但郭没小心行驶也有错,双方应各负八成、二成过失责任,判国赔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