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索赔纠纷获化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17 00:15:07  评论(/)

9月7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狗咬狗引发的索赔纠纷,并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纠纷案。

7月13日上午9时许,原告饲养一只泰迪犬在外玩耍时,被告饲养的狼犬突然挣断链子,从家中跑出,将其咬伤,后经普洱市康辉动物诊疗中心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因痛失爱犬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以邻里和睦为出发点,并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宠物狗应当视为饲主的财物,在受到损害后,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景洪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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