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趁他人疏忽将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之机支取现金1.5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月2日19时30分,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大厅内,趁谢先生帮张女士存款完毕后忘取银行卡之机,从被害人张女士所有的尾号为5292的工商银行卡内分三次取款共计1.5万元,后将银行卡取走并丢弃。
2016年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