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利用销售金银饰品的便利,以假换真,将价值18870元的金项链据为己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被告人舒某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重庆百货临江门店某金银饰品专卖店担任营业员,主要负责饰品的销售和对饰品的保管等工作。2015年1月18日至次日被告人舒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将事前准备好的两根假项链,换取了两根(44.4克,24.6克各一根)价值18870元的足金项链。
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舒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舒某已退还了44.4克足金项链一根和退赔一根24.6克足金项链的赃款75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两条足金项链共价值1887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舒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还了全部赃物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