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公局因认为远通电收未依合约于期限内完成所有国道收费员转职安置,向远通开罚450万违约金,远通不服提告,一、二审皆判高公局败诉,须将450万还给远通,高公局提上诉,今遭最高法院驳回,全案确定,高公局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决书后就会将违约金还给远通电收。
国道于2013年全面改采电子计程收费,高公局委托远通电收建置电子收费ETC,并要求远通需在于2014年6月底前协助所有收费员完成转职,后因远通电收未依合约在期限内完成安置,向远通开罚450万违约金,直接从委办服务费里扣取,最高法院指出,远通电收当时已在期限内完成全部转职安置作业的通知,高公局罚款无理,应将450万元退还给远通电收。
高公局表示,当时合约要求远通电收协助每一位收费员转职,远通电收在合约到期前,以双挂号通知还未媒合工作的收费员,有两人同名同姓且住在同一地区,信却都寄给同一人。远通发现后立刻补寄信件,但合约已逾期9天,因此每天罚50万、共罚450万。
远通电收则表示,当时已分批转置收费员,但仍有部分收费员未报到,因此在合约到期前寄信联系每一位仍未转职的收费员,收费员可持信件直接去报到上班。该位没收到信的收费员,最后是专人直接送件,但已经晚了9天导致高公局开罚。
高公局表示,该案已三审定谳,尊重法院判决,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即会将450万元还给远通电收。远通电收则表示,此案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实质工作,才提出诉讼。如今此案确定,也代表“法院认定转置作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