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工伤死亡离异老夫妻讼争死亡赔偿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22 18:00:13  评论(/)

花甲之年的李老汉被离异多年的前妻熊某某告上祥云县人民法院,双方对簿公堂,闹得沸沸扬扬。原来是为讼争儿子的死亡赔偿金。

李老汉和熊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睦于2002年间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李老汉抚养,女儿由熊某某抚养。离婚后熊某某携女儿改嫁到异地。儿子小李一直跟随李老汉生活, 2015年11月间,小李到某工地隧道作业时因缺氧窒息死亡,殁年26岁。

事发后,经施工方某公司和李老汉、熊某某协议,一次*赔偿死者家属23.6万元。该款项由某公司支付给了李老汉。事后,李老汉办理了儿子的丧葬事宜。熊某某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亲生母亲,已经把小李养育到13岁才跟李老汉离婚,理应分得该笔赔偿金的一部分,但李老汉却独占了赔偿款,请求法庭判令返还给自己10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定,死者小李生前未婚,也未生育过子女。其死亡后所得的赔偿金应属其近亲属共有,而死者的近亲属只有李老汉和熊某某。该笔赔偿金应属李老汉和熊某某共同共有。因二人已经离婚,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其共有人熊某某要求分割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作为死者的父母亲均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应先扣除办理小李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余款才能分割。经核算,扣除丧葬开支,余款20.9万元原则上应当由李老汉和熊某某平均分割。但鉴于二人离婚时小李只有13岁,李老汉的抚养时间比熊某某抚养的时间长,结合实际,该笔款项由熊某某分享40%即8.4万元,李老汉分享60%即12.5万元。

至此,这对离异后的老夫妻终于在儿子死亡赔偿金的讼争上画上了句号。但双方都已经筋疲力尽,苦不堪言。一边是儿子的死亡带来的丧子之痛,另一边是对簿公堂时的讼争之难,其中的苦衷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试想,如果施工方能权衡利弊考虑周全些,在支付该笔赔偿款时就考虑到死者的父母亲都是权利人,且作适当的分割,就可以避免这场无谓的官司。

近年来,类似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多发生在矿山、路桥施工等场所,起因就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责任方在支付赔偿金时只支付给死者亲属中的某一人,未由共有人来共同协商领取,导致其他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份额或是亲属间分配不公,因而到法院打官司来分割赔偿金。一场官司下来,当事人既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因讼争导致反目成仇,伤害了亲情。鉴于此,法院建议今后作为赔偿责任方在赔偿时能多方为死者亲属着想,在调解处理时作适当的分割,尽量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作者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tags:赔偿金   工伤   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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