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木马病毒植入公司财务人员QQ,并伪装财务总监发布财务指令,六名被告人先后诈骗人民币61.8万元。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林某某、覃某乙、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到十年不等,以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处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对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四万元不等。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共谋诈骗后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一个宾馆租房实施诈骗。被告人覃某甲将木马病毒植入重庆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的QQ里,将李某某QQ里的该公司财务总监的QQ号踢出。 覃某甲将自己伪装成财务总监的QQ号(昵称、头像均相同),在QQ里冒充公司财务总监的名义与李某某聊天,然后下达将重庆某公司的人民币54万元转账到覃某甲指定人员钟某某的银行卡中的指令。
当李某某将该公司54万元转账到钟某某的银行卡中后,被告人覃某甲立即将钟某某银行卡中收到的54万元分别以每个账户约20240元的金额转入以贾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开设的27张银行卡中,然后通知谢某某通过27张银行卡取款。
被告人谢某某、阮某某接到电话后与被告人林某某、覃某乙开车迅速赶到多家银行取款。四人将谭某某和覃某甲诈骗来的54万元除去异地取款手续费或零额后共取款532900元。后谢某某按20%的比例从中提取10万余元的佣金,并分给林某某、阮某某、覃某乙各1万余元。次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来到谢某某家中,取走谢某某等人取款并扣除佣金后的42万余元。后覃某甲分给谭某某赃款人民币3000元,分给梁某某赃款2600元,分给谢某某赃款人民币3000元。
据悉,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覃某甲、林某某、覃某乙、阮某某先后诈骗了重庆某公司和广州某公司财务人员共计人民币61.8万元。由谭某某和覃某甲负责诈骗并将诈骗所得款项转入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组织被告人阮某某、覃某乙、林某某取款。
另悉,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查获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以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5张。2014年4月27日,公安机关从谢某某处查获用于实施诈骗的以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48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谢某某、林某某、覃某乙、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覃某甲、谭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覃某乙、阮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