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出生的夏某某,在超市当收银员时发现,超市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于是通过收银后不入账的方式截留货款21000元据为已有,用于生活开支。经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到巫山一超市当收银员。2015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开始通过收银后不入账的方式截留货款。夏某某收取顾客现金后对商品扫码,但随后私自将扫码记录予以删除;或者出售商品后,不扫码直接将货款截留。夏某某陆续共将21000元货款据为已有,用于生活开支。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超市退赔了货款10300元。2015年10月22日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向巫山县公安局退赔了货款10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超市收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侵占之财物全部返还给了被害单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