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餐馆老板罗某某为吸引更多食客,在火锅底料中加入了罂粟壳。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和罗某共同出资注册一餐馆,并由罗某某负责店内的人员管理、采购和财务等日常管理。2015年3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应聘到餐馆当厨师。同年4月,罗某某、王某某为了吸引顾客,商量在火锅的底料中加入罂粟壳。4月下旬,罗某某买了10多个罂粟壳。王某某在炒制火锅的底料时,掺入了罂粟壳粉末,共炒制了约30斤火锅底料。在顾客到餐馆吃火锅时,王某某便将掺入了罂粟壳的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至案发时,餐馆已使用约2斤掺入了罂粟壳的火锅底料。2015年5月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对该餐馆检查,提取了部分火锅底料。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提取的火锅底料中检出婴粟碱含量为476 Ug/kg、吗啡含量为1231 Ug/kg、可待因含量为578 Ug/kg,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标准要求。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