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矛盾应当以合法途径解决,如果为泄一己私愤而采用非法手段破坏他人的生活、生产,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还容易使自己陷入恢恢法网之中。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达到泄私愤的目的砍毁他人果树的案件,一审审结后,被告人吴某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5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同村余某某将其种植的香樟树推到,心生不满,于是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余某某的葡萄园中,用柴刀将余某某种植的60棵葡萄树、11棵桃子树以及余某元所有的2棵柑子树砍毁,以达到泄私愤的目的。经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果树价值人民币6710元。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未提出异议,事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的果树,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