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屋让他续住 儿得屋赶人…败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0-03 07:33:24  评论(/)

张姓男子与吴姓妻子离婚后,吴妇无条件同意他跟孩子续住她名下的房屋,后来吴妇将房产赠与2名儿子;儿子长大后要老父搬走,提出迁让房屋诉讼,主张抚养的使用借贷目的已完毕,房屋应归还,新北地院2名儿子判决败诉,张可继续居住。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与吴姓妻子育有2子1女,原本一起住在新北市中和、吴妇名下的房屋,两人10多年前离婚,约定由张照顾一男一女,吴妇照顾一男;因张没有房产,吴妇为免他跟孩子流落街头,无条件同意他继续住在原本房屋。

吴妇后来将该间房屋赠与2名儿子,儿女均已长大成人,搬出居住,2名儿子想要拿回房屋,要求父亲搬出去,多次协调未果就直接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双方使用借贷关系,并限期搬迁。

张男未理会儿子要求,儿子遂对他提出请求迁让房屋诉讼,主张母亲与父亲确实有使用借贷关系,但未约定使用期限,因孩子长大,使用借贷目的完毕,房子应归还所有权人。

张男出庭指出他没有其他房子可住,当初前妻跟他的约定是让他与子女有地方可住,对象也包括他;他必须靠房子安养晚年,使用借贷尚未完毕。

法院认为,张姓父亲名下确实没有房产,据当初张与前妻的约定内容,其意思也包括让张免受无处栖身之苦,儿子主张使用目的已因他们成年而完毕,并不足采信,判决儿子不得任意终止两造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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