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员冯沪祥被控*侵菲佣案,台湾高等法院更六审以强制*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月。冯沪祥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今天维持高院见解,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冯沪祥被控在民国93年间,在家中*侵刚沐浴完围着浴巾的菲佣;被害人在朋友协助下,联系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劳工部职员,陪同前往医院就诊并报警;事后双方签下和解书,菲佣拿到新台币80万元和解金后返回菲国。
冯沪祥一、二审及更一审时,都被以强制*交罪名判刑4年;更二审改依“利用权势*交”罪,判处冯沪祥有期徒刑1年,减为6个月,可易科罚金。
高院更三审时,因被害人以通讯软件skype方式当庭视讯,推翻警询时指控,否认遭冯沪祥*侵,冯沪祥因而获判无罪;更四审也判无罪;不过,高院更五审改判4年徒刑。
更六审法官认为冯沪祥曾任立委,因个人私欲,利用被害者任监护工机会,违反意愿进行*交,判处3年4个月有期徒刑。冯沪祥不服判决结果再提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院见解,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