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美容中心的职员,被控在去年一月及七月,向一名女顾客作出具威吓*的营业行为,包括威吓女事主胸部有可能导致淋巴癌的肿块,游说事主购买共十万元疗程,又未经同意以信用卡付款,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女事主作为案中唯一证人,证供不可信,质疑她投诉是因为购买了昂贵项目而未有受到贵宾式对待,而并非真的受到威吓;女事主曾指在只穿内衣时被取走信用卡,但有关交易并未成功,女事主在穿回衣服后,再度为中心职员签卡。裁判官指,假如事主不愿消费,当时完全可以离开;又指相比受到威吓,女事主更加重视优惠,认为她的供词是不合常理及不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