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花季一样的年龄,本应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的他却遭遇了校园暴力。在遭遇到校园暴力后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军(化名)诉被告王二(化名)、刘四(化名)等十四人及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并调解结案,保护了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权益。
案件回放
原告小军与小强、小林等七人系某中学某班同宿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小强、小林等七同学长期欺负殴打小军。2014年10月的一天,小军在再次被欺负殴打后出现精神失常,小军父母到学校反映后便带小军到各级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军的症状表现符合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发作。小军三次住院共计159天,为此支出医疗费、鉴定费63000余元。事情发生后,某中学通知派出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多次组织学生家长进行调解、处理,经某中学协调,小林(父母已亡)祖父已向小军支付1500元,其余六人的父母各向原告支付了5500元。后小军向祥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小林等人的父母连带赔偿小军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几个争议焦点:
一、原告小军所患精神病与小强、小林等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是多少、是否达到残疾、后续治疗费如何确定等。为了解决此问题,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作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意见为:小军在学校期间长期被同学欺负殴打是造成本次疾病发作的诱因,是否达到残疾目前无法鉴定,尚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
二、某中学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否承担责任。某中学举证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日常安排教师、保安的值班登记,对校区、教室、宿舍的巡查记录等,欲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方则认为小军在学校期间长期多次被同宿舍同学欺负殴打,学校负有管理职责,其未发现、未制止,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应认定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法庭倾向支持原告观点。
三、除学校外的十四名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首先,未成年人侵权,其没有独立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多人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可否划分责任。本案七同学参与欺负殴打小军的次数、时间、地点、暴力程度虽有所不同,但应认定类似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可划分。
法庭调解
小军系未成年人,其在校园生活、学习期间长期多次受到同学伤害,遭受精神和**的痛苦,且伤害后果严重,造成小军精神病发作,法院尽量考虑保护小军的权益。然而,侵权学生同样系未成年人,其权益仍需保护,不能因为他们犯了错误就影响前程,特别是主观恶*不大的学生。这些学生都来自农村,家庭条件不好,赔偿能力有限,特别是孤儿小林的祖父,年老病多,支付1500元后再无支付能力。法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法庭多次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小强父母等六被告各赔偿原告小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500元,合计57000元,扣除六被告已各赔偿的5500元,六被告各自尚应赔偿4000元,并根据各被告家庭情况确定了履行期限。二、小林祖父赔偿原告小军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500元,已支付清结。三、某中学当庭补偿原告小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四、小军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4元,免交。
如今,各被告均已按调解书履行了各自的赔偿、补偿义务。
判后思考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频发,校园欺凌、暴力犯罪低龄化等问题强烈地冲击着公众的善良神经,一些孩子走上违法犯罪歧途令家长痛不欲生、社会扼腕叹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青少年平安健康成长创造安定、和谐、幸福的环境,法院责无旁贷。
如何防止校园伤害事件发生,与其事后救助,不如事前预防。
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等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从小树立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意识,让孩子学会尊重他人、帮助他人、与他人和谐共处。广大青少年及其父母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