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莫借他人,不当得利自担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0-10 10:00:12  评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消费带给人们现实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纠纷。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经济纠纷案,以不当得利判处被告人返还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杨某某没想到,自己好意将银行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后会引来一场经济纠纷。赵某是杨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将信用卡借其使用后,赵某持该卡消费了50000元。在信用卡还款到期时,赵某无力还款,遂请朋友李某某帮其找人还款,并将信用卡交给了李某。李某找到华某夫妇协商,请其帮忙先为信用卡还款50000元,还款后华某夫妇可用该信用卡刷卡支取该款。华某夫妇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杨某某在收到款项进账短信当天却将该信用卡挂失,导致次日华某夫妇无法在POS机上使用该卡消费。

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杨某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欠债造成原告华某夫妇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后无法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杨某某取得50000元的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款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法官提醒: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银行卡、信用卡涉及个人直接经济利益,应该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

(作者单位: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tags:信用卡   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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