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串通贩卖伪劣卷烟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石某某在蔡某某处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贩卖给黔江区某一超市牟利,三被告均触犯刑法。黔江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5年12月底,龚某某、李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由李某某出资,龚某某联系买家,从福建低价进购卷烟贩卖给黔江区某一超市牟利。后龚某某联系了石某某,希望石某某联系曾一起非法经营卷烟的蔡某某,并向蔡某某购买卷烟。石某某在明知龚某某、李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写信的方式与蔡某某取得联系,购买卷烟。

2016年1月,石某某将龚某某、李某某需要卷烟品牌、数量告诉蔡某某,并在李某某先后向其支付52900元后,向蔡某某转账45500元。后蔡某某通过快递将龚某某、李某某需要的卷烟从福建省发到李某某经营的“某文具店”。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将在蔡某某处购买的卷烟以人民币993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黔江某超市,非法牟利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分得约3万元,李某某分得1万元,石某某分得1000元。

2016年2月18日,黔江区烟草专卖局在黔江某超市查获一批外地编码和疑似伪造重庆编码的卷烟。经鉴定,该批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6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石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销售伪劣卷烟制品,销售金额达993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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