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第303次环评大会中决议,西部矿场的罗庆仁、罗庆江复矿开发案需进入二阶环评讨论。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举行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第303次会议,会中审查“罗庆仁、罗庆江所领台济采字第5645号矿业权及罗庆江所领第5647号矿业权申请核定矿业用地”开发案。
会中虽然开发单位认为初审会议时,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及初审主席吕欣怡介入违反行政中立原则,开发案应重回初审小组审查,但环评委员都认为此开发案的开发基地的放流水承受水体流域范围及放流口20公里内有关西净水场、新浦净水厂的自来水取水口及台湾新竹农田水利会管辖的灌溉用水取水口。
开发范围涉及林业用地、山坡地保育区、申请开发区域平均坡度超过40%、开发基地范围的直线距离300米内有民宅聚落及开发基地跟索道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有保护动物等因素,决议采用初审小组建议,进入更严谨的二阶环评审查。
对此,开发单位表示并不接受环评委员做出的结论。詹顺贵则回应,开发单位不接受可以走行政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