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染艾滋仍卖* **客均遭殃 [推荐]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知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0-16 15:52:32  评论(/)

湖南女子阿云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来到柳州从事卖*活动。5月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首次以传播*病罪,依法判处阿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39岁的阿云是湖南省安化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广西、广东等地从事卖*活动。在此期间,她不幸感染艾滋病。今年3月13日中午,阿云在柳城县沙埔镇某村许某家中从事卖*活动,在向第二个**客卖*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获,并被行政拘留五日,3月17日,阿云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阿云交代,2010年6月,她返回老家和前夫复婚,在婚检时检查出患有艾滋病。之后,柳城县公安局认真核实了相关卫生机构检验报告单,又安排人员将其送往专业卫生机构检测,结果证实阿云的确患有艾滋病。

4月21日,柳城县检察院指控阿云犯传播*病罪,向柳城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云的行为已构成传播*病罪。考虑到阿云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其患艾滋病仍从事卖*活动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读:传播*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病而又卖*、**娼的行为。一般的卖*行为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病还进行卖*的行为,由于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还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特殊的卖*活动增加了额外的社会危害*。《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病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阿云从事卖*活动的行为从普通的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来处理,正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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