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佳格“御茶酿”商标判侵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0-22 08:02:18  评论(/)

维他露食品公司使用“御茶园”商标十五年,指控佳格食品公司的“御茶酿”侵权,提起商标专用权诉讼,最高法院认为商品都与餐饮有关,相关消费者的重叠*甚高,且两商标仅一字之差,消费者会误认,判佳格败诉,不得使用“御茶酿”,全案定谳。

维他露食品公司自2001年创造“御茶园”商标,用于饮料、食品、餐厅、冷热饮料店,并陆续找艺人徐若瑄、王力宏、林依晨等人代言;佳格食品公司后来推出“御茶酿”商标,遭智慧财产局撤销,但佳格食品仍在酱油商品使用“御茶酿”,维他露因而提告。

维他露公司主张,十余年来,投注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积极经营“御茶园”商标,成为广为消费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标。佳格食品未经同意,却在四种酱油商品使用高度近似的“御茶酿”商标,可能混淆消费者认知。

佳格食品指出,依文字外观,“酿”、“园”截然不同,两商标没有混淆误认之虞。此外,“御茶酿”是针对酱油商品量身设计,用于酱油、调味料,“御茶园”用于茶饮,两产品的食用方法、材料、消费族群都不同,两者无类似之处。

最高法院维持更一审判决指出,维他露食品计划*行销“御茶园”系列商品,每年都在各大电视、平面媒体刊登广告,并邀众多知名艺人代言;在佳格食品2006年申请“御茶酿”商标前,“御茶园”已经是著名商标。

tags:侵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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