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于立法》高颜值又抗议 团体协约不算数? 社会与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0-26 08:31:10  评论(/)

今(105)年6月华航空服员罢工,华航随即更换经营阶层,并全盘接受工会诉求,共达成7项协议,充分展现新经营团队的“不论协议内容、只求息事宁人”的作风,也间接鼓励一波波的工会及抗议浪潮,但也导致民间批评声浪不断。然则,日前该空服员工会却又赴华航,抗议华航违约及毫无诚信等,再次掀起争议。

华航与空服员工会的7项协议,包括“劳基法84-1约定书(即特殊工作者之工作时间等约定)”、“报到地点及工时计算”、“年度休假”、“国定假日出勤工资”、“外站津贴”、“考绩互评”及“会务假”等,除“考绩互评”明载2个月内完成协商外,其余议题均未载明期限,也因此该工会以4个多月仍无结论,认定华航违约,华航却称该7项协议仍在履行中。

又是一场“罗生门”?华航与工会到底谁有理?表面上似乎是工会理亏,因为工会既未与华航订定履约期限,如何判断华航违约?其实未必,因为法律明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原则”。也就是说,双方纵然未订定“履约期限”,仍得于“合理期间”之经过及该合理期间内华航的作为,评断其是否有履行或违约之意图。

至于“团体协约”的争议,民众更是一头雾水,不知道双方究竟吵什么?空服员工会坚持该协议既是华航与该工会,就劳动关系及相关事项所签订之书面契约,而该工会又系依据《工会法》所成立之工会,因此双方今年6月的协议,当然属于“团体协约”。但华航却宣称,该协议系针对“罢工”所为,绝非“团体协约”。

就此,主管机关劳动部本应明确表态,以华航案为例适时教育并让全民体会“团体协约”的内涵及效力,作为日后业者与工会协议的参考。讵料,劳动部竟毫不说明是否为“团体协约”的差异,而仅以“应探究双方于达成该协议时,有无签订团体协约之本意”一语带过,让争议持续发烧!

据了解,双方协商会议纪录里,并未明文约定该协议为“团体协约”,双方对于该协议是否为“团体协约”也未有共识。然而,华航熟知劳动三法及相关法令、其成员组有不同工会、又受其与各工会不同协议的节制等,可相信华航无使该协议构成团体协约的本意。如是,则依劳动部前开标准判断,则不构成团体协约,该空服员工会也就不得主张“非会员不得享有”。

“人无信不立”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更何况是政府或公股*彩浓厚的企业。华航既是具备台湾代表*的航空公司,又轻率承诺在先,如日后果真违约,恐难再取信于民!

其实,劳资争议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常态,各执一词对簿公堂,除两败俱伤外,更损及全民权益。华航的轻允诺及推托固然不可取,惟企业永续发展也有益劳方。期许劳资双方都能以更开阔的心胸突破障碍,也希望主管机关积极促合,以稳定劳资关系,并保障民众权益,共创多赢!

作者介绍:李贵敏,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现任金典法律事务所所长,兼任交通大学科法所副教授、东吴大学EMBA副教授。热情活力十足的她,专注于公共事务的立法正义,现更与卡优新闻网合作,将其理念、思维与情感,透过文章与国人沟通、分享。

《本专栏固定每周二刊出》

tags:协约   立法   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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