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7旬卢姓药房老板,103年12月见一名9岁女童到店内,对她熊抱、剌舌等,还隔着幼女长裤摸**。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判卢男有期徒刑3年2月确定。
判决书指出,女童小珍在民国103年12月某日下午1、2时许,放学回家经过药房,入内和卢男聊天;卢男泡一杯咖啡给小珍喝后,伸手从正面环抱她;虽然小珍当下挥手拒绝,卢男竟将手伸进她的衣内,抚摸背部、胸部,并亲吻嘴巴、耳朵等部位。
卢男事后给小珍新台币20元及口香糖一条,并令她不得跟别人说;小珍回家后,母亲发现其书包内有一条口香糖,起疑追问后才得知整起事件,报警提告。
侦审时,卢男否认犯行,但不被采信,高院也参考医院鉴定报告,认定卢男犯行明确,痛批卢男明知女童年幼还不思爱护幼童之心,反而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严重戕害小珍的身心健全成长及其对人伦秩序的信赖。
一审宜兰地方法院依刑期较轻的对于未满14岁之子女为**罪判刑,但高院认为卢男恶*重大,改以刑期较重的加重强制**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