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理煤矿资源开采证需要支付有关办证人员食宿机票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9000元。近日,綦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4年4月份,被告人犹某某与其妹夫杨某甲(已死亡)共同商量通过虚构办理煤矿资源开采证来骗取他人钱财。后二人以办理煤矿资源开采证需要支付有关办证人员的食宿机票等费用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犹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
2015年11月16日,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犹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法院缴纳暂存款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办理煤矿资源开采证的事实,伙同他人先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犹某某伙同杨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犹某某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