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向林姓屋主买豪宅,付头期款七百九十万元后反悔,但林不肯退钱,理由是依契约卖方可没收买方已付的价钱作为违约金。王急得打官司讨钱,一审败诉,高院二审才认为王从没使用房子酌减违约金,判林须返还两百五十万元,仍可上诉。
王姓男子在科技公司当董事长特助,前年相中林姓屋主位于台北市信义区的十一楼豪宅,双方以总价金七千九百万元签订买卖契约,王先支付头期款七百九十万元,并答应七个月后给付第二期款、办理交屋过户。
没多久王后悔,他提出房屋氯离子含量过高有瑕疵,打官司解约,并请求林姓屋主返还头期款、给付惩罚*违约金。法院调查却发现氯离子没有超标,且王签约时已审阅房屋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判王败诉定谳。
王再提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强调自己虽然年薪约一百万元,但只是普通受薪阶级,买房子也须多年积蓄并贷款,诉请减除违约金至零元,请求林返还七百九十万元。
屋主主张,王兴讼四百五十四天,已构成延迟给付;他诉讼无法再把房子租给别人,每月损失八万元租金,且按月需缴纳近万元的管理费;受利息、租金、管理费等损害共近九百万元,七百九十万元违约金并不高。
一审认为王兴讼无理,判他败诉;高等法院审理也认为疏失在王,但王从未占有使用房屋,违约金酌减至四百万元,扣除已支付的一百四十万中介费,判林返还两百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