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条款适用存争议 法院依法裁判止纷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计算存在两种约定,一方违约后,双方主张不同计算方式,到底应该以哪条为准?近日,忠县法院在审理重庆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李某与重庆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被告李某(甲方)向原告公司(乙方)购买商品预拌砼用于建设所需,合同就工程所需的商品预拌砼的强度等级、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二款均对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结算付款方式为按月度支付,每月结算一次,即对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期间供应的预拌砼总量进行结算,结算完10日内甲方须支付乙方该结算期预拌砼总量的全额货款;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及付款,则乙方有权停止供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结算或未支付货款总额的月利率3%支付给乙方,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后,必须履行本合同,如单方面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某却从2014年7月开始拖欠货款,截止2015年2月1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87万余元。2015年6月,被告在原告制作的《客户对账单》上就尚欠货款87万余元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经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6月3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87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被告辩称,其对原告诉称的双方签订预拌砼供应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事实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被告违约,也应适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本案中,虽然存在两条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但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是就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所应支付违约金数额进行的约定,即该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是被告依约支付货款。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仅约定双方均须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约定应视为一般条款约定。在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同时存在之时,应以特别条款的约定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之规定。而被告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正是逾期付款,故应适用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并且,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已远远超过10万元,因违约金兼具惩罚*与补偿*,如果适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则不足以弥补李某迟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被告的要求适用合同第九条计算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违约金按未付货款月利率2%计算,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应得到法律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87682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87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tags:纷争   裁判   法院   条款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