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得经适房 未办产权分割难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10 17:05:13  评论(/)

张某与冯某婚后以家庭名义从某公司处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年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直未办,日前,张某将冯某及出售房屋的某公司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冯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从某公司处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之后原告与冯某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因涉诉房屋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故未予分割涉诉房屋。时至今日,就涉诉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2、某公司将产权证办理在冯某和原告名下,冯某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补充协议第10条第3款补充约定的内容,多次要求原告和被告冯某出具需要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原件,原告无法提供相关的手续原件,所以我公司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延期办理产权证过错不在我公司,是原告的原因没有提供相关的证件。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辩称:我同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我认为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其中包括婚生子的财产权益。因此,我方认为房屋应登记在原告、被告冯某和孩子三人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冯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涉诉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问题,在张某、冯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某与冯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涉诉房屋的*质为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二人需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件,以便于某公司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由张某、冯某与某公司所签订,合同具有相对*,其婚生子非系合同当事人。综上,最后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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