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离婚当日签订协议,对双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两清没有任何关系”。两次订立协议中均未提及银行存款。
2015年,王某获知邓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且未纳入协议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两次协议分割财产时未对邓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分割,遂判决邓某将未分割存款的一半支付给王某。
邓某认为双方约定两清,财产处理完毕,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建议将需要分割的财产进行明确,至少应当表明双方对某类型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一方面,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若无法指向任何财产,则不能认定双方对于协议未涉及的财产存在分割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不知情的,亦不可能存在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思表示。为确保公平,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两清”的情形,除非根据协议足以认定双方对于相应财产存在分割的意思,否则其效力不应及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