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四被告人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罗甲、罗乙、罗丙、赵某及刘某(另案处理)、谭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从重庆市永川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水口寺菜市场,由罗甲扮演“医生”,罗丙扮演“卖药”之人,赵某扮演“买药”之人,罗乙望风,并采用虚构、夸大普通中药材木蝴蝶、海龙的治疗功能和效果,欺骗被害人黄某以高价购买廉价中药材,骗走被害人黄某现金10200元。
2016年3月29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永川区朱沱镇将罗甲、罗乙抓获。2016年4月28日,赵某主动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2016年5月16日,罗丙主动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罗丙、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罗甲、罗乙、罗丙有犯罪前科。鉴于罗甲、罗乙认罪态度较好,罗丙、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现四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退赔,综合全案判处罗甲、罗乙等四人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