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持有猎枪已经除罪化,但布农族孝子王光禄持有猎枪还遭到重判。主要原因是“捡拾来源不明猎枪”。
民国72年领导人公布实施“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持有猎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考量原住民特殊的持有猎枪文化,因此条例20条特别规定,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陈列或持有自制之猎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减轻或免除其刑”,也就是3年以下刑责,或是免罪。
民国90年,政府进一步修正枪炮条例20条,将“减轻或免除其刑”修改为“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将原住民非法持有猎枪除罪化。
不过,内政部警政署解释“自制猎枪”是由“申请人自行独力或与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原住民协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报备地点制造完成;其结构、*能须逐次由枪口装填黑*火药于枪管内,以打击底火或他法引爆,将填充物射出。
简而言之,警政署所谓“自制猎枪”条件,就是要供生活工具,或是和传统文化有关,且枪支必须是传统老旧的“前膛枪”。
王光禄于民国102年7月间,在河床上捡拾一把制式猎枪,于同年8月间,持这把猎枪上山狩猎,猎打一只长鬃山羊和山羌。
王光禄表示,因母亲吃不惯平地的猪肉,想要吃山上的肉,他才上山打猎。
警方认定王光禄的枪支是捡拾的,并非他自制,因此不在枪炮条例第20条内规定“自制”,所以不适用这条例的“除罪化”。
再者,枪支是捡拾,无法证明这把枪的“来源”是否与原住民文化有关,无法和“除罪化”的立法本旨相契合。
因此,警察、检察官、法官,都认为王光禄未经许可持有猎枪,不适用枪炮条例第20条的“减轻刑责”或是“除罪化”,改以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第4项未经许可,持有猎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