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男子余某假释期满后再次实施盗窃,冒充当地工作人员进入他人家中作案10起。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余某是河南人。2009年,30岁出头的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余某在服刑期间被裁定假释,一年后假释期满。重获自由的余某尝试过很多职业,最终都因懒惰半途而废。2016年,落魄的余某想到重操旧业,于2月至3月期间,先后在四川省邻水县、重庆市梁平县及忠县,冒充当地工作人员进入被害人家中,请求提供开水,后在要求用零钱换取被害人整钱过程中,掌握被害人存放现金的位置,再趁机实施盗窃,涉案金额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综合本案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