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养鱼区里钓鱼,遭到公司职工成某制止,两人话不投机发生抓扯,致使成某小臂骨折。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是一名钓鱼爱好者,空闲时间总是到处需要钓鱼的好去处。2015年3月,李某来到某公司位于忠县忠州街道复旦村的养鱼区河边,与该公司员工周金权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抓打。期间,李某用叉棍将成某左手臂打伤,致其左小臂尺骨骨折。经鉴定,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抓打期间,成某同时致李某轻微伤。事后,李某向成某赔偿医药费1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与成某达成刑事和解,除之前支付的医疗费外,由李某一次*赔偿周金权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李某取得被害人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成某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宽处罚。被害人成某对引发矛盾有一定责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结合被告人李某所在村委意见等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