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致亡从重处罚 [法制先锋]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2-20 13:56:15  评论(/)

导读: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等内容。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等内容。

在依法从严惩处方面,《意见》规定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2011年两高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幅度内的最低服罪门槛。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做出了统一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了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三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体现了依法严惩。同时呢,这也是考虑到,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属于跨地域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再像处理传统诈骗犯罪那样,由各地制定带有地域*彩的不同的标准,而应当体现全国使用统一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此次三部门联手出台的《意见》也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这十项情形从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对象系弱势群体考和犯罪分子主观恶*等方面都做出了考虑。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tags:遏制   诈骗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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