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帮人办理贷款 骗取30余万元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近日,綦江法院对以帮忙办理贷款骗取30余万的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诈骗一案进行宣判,四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7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金。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系湖北省孝昌县人。2015年11月起,孙某甲、孙某乙开始冒充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并以收取资料费、手续费、验资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2016年2月,孙某丙、武某某加入该团伙,共同实施诈骗。

为了便于诈骗,孙某甲购买被害人个人信息及作案用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孙某乙负责到银行将赃款取出。

从2015年11月底到2016年4月,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四人先后骗取30余人现金358150元。其中孙某甲、孙某乙诈骗358150元,孙某丙、武某某参与诈骗281210元,

2016年4月21日,孙某甲、孙某乙在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5月20日,孙某丙、武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孙某甲、孙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丙、武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较轻,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孙某丙、孙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孙某丙、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孙某乙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孙某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武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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