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拒执罪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5:00:00  评论(/)

王朝芬系郭华生后母,2014年5月,因石柱火电厂建设需要占用王朝芬土地,应支付其补偿费共计26917.6元,郭华生代王朝芬领取后拒不交还给王朝芬。王朝芬遂于2015年2月26日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华生返还王朝芬补偿费26917.6元。判决生效后,郭华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朝芬于2015年1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到郭华生家中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其认为自己已经60几岁了,法院不能把他怎么样,拒绝履行义务、申报财产,恶意抗拒执行。鉴于郭华生抗拒执行的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对郭华生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郭华生仍拒绝履行,声称“你们只能拘留我十五天,过几天就出去了,你们就没办法了”。拘留期满后,郭华生不但仍不积极履行,反而向其住所周围群众宣传,“法院拘留我十五天现在还不是出来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向石柱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材料,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郭华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郭华生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主动返还了补偿款,但因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仍将被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部分被执行人,尤其是民事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自己的案子只是民事纠纷,自己不配合执行、积极履行义务最严重也就是拘留15日,和犯罪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拘留不是执行强制手段的终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在本案中,郭华生自认为自己年龄大了,法院不敢把他怎么样,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对执行人员的善意说服教育充耳不闻,蛮横拒绝返还补偿款、申报财产。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不但不反省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大肆宣传法院无非也就是拘留自己十五天,还能把自己怎么样。其行为不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给其他被执行人造成了错误引导,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将郭华生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郭华生因小失大,其他怀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当敲响警钟。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