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发典当、重庆川润建材、刘成娅、何雄、侯成安等分别因与重庆乐呵呵公司的纠纷向重庆四中院、酉阳县法院、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因乐呵呵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生发典当等分别向重庆四中院、酉阳县法院、重庆五中院申请执行。重庆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乐呵呵公司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确实无法支付款项,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协商确定以乐呵呵公司开发的酉阳“龙腾盛世”项目以物抵债。但经调查发现,“龙腾盛世”项目尚未建造完成,且其上设有抵押权,有不同法院的查封及轮候查封,半数的在建工程分别签订有租赁合同,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导致任何一个案子都无法对其单独进行处置。为实现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四中院经与酉阳县法院、重庆五中院协商,对酉阳县法院的8件案件提级执行,对重庆五中院的1件案件移送执行,和重庆四中院受理的案件一起集中执行,总执行标的达到了1.3亿元。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反复的磋商,各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乐呵呵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抵偿各申请人的债权1.1亿元,及时履行了协议,案件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但并不排斥双方自愿的协商。在执行结束前,双方仍旧可以考虑自身的诉求及对方的情况,结合执行的实际情形,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少时候,这种和解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达到双赢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
在本案中,乐呵呵公司由于受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自身资金链暂时出现问题,导致部分到期债务不能履行。其开发项目的建设也陷入了困境,处于半停顿状态,而且受目前整体经济形势影响,这些在建工程的变现能力也较差。此时现金清偿自然是不可能的,拍卖这些在建工程,一方面是否能够拍卖成功尚不确定,另一方面即便拍卖成功也可能成交价格偏低,不足以全额清偿债务,而且也会使乐呵呵公司彻底失去复苏希望,无论是对双方还是对社会、对经济市场都是一种损失。故法院积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组织双方协调,申请人本身也对实际情况有清楚认识,有充足的意愿参与和解。为保障各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各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组织各方反复进行了5次磋商,草拟执行和解协议5稿,经过两个月的努力,终于使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各申请人自愿投入资金完成工程修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方实现了在经济下行背景下的互利共赢。该系列案的成功执结,做到了程序透明、操作公开、结果公正,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在建工程得以继续修建,相关各方均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高度评价。同时提高了执行兑现率,成功破解了执行困局,维护了社会诚信,有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