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新制上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雇主花招百出,想方设法就是要钻漏洞。劳动部则是一一提出破解法,针对劳资双方最可能出现的争议,提出解释,确保“工资成本以价制量”的美意,不被打折。
首先为劳工关心的积假问题,国定假日能不能留,休息日能不能调整?劳动部指出,国定假日可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但须经劳工同意;休息日则由劳资双方协商排定,如有调整,也须要取得劳工的同意。同时,工作满半年有3天特休假,至于特休假何时休,须依照劳工自己意愿决定,雇主不能限制劳工一次预先排完,或是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由于劳基法并未规定要发年终奖金,也没规定要发多少,雇主把脑筋动到年终奖金上,把特休假未休假的工资,改以年终奖金的名义发放。对此,劳动部明确表示,特休假没休完的工资,不论没休的原因为何,雇主都要折算工资发给劳工,不能以年终奖金替代。
同时,劳动部指出,雇主依民俗发给劳工的年终奖金,属于劳工福利,发放条件及标准,可由劳雇双方在劳动契约中约定,或雇主于工作规则中订定,雇主若要将劳动契约内的年终奖金改为年终奖励金,应由劳资双方协商,雇主不可以单方面变更。
另有餐饮业员工爆料,雇主禁止员工第6天排班,对此,劳动部认为,这是内部管理事项,公司确实可以规定第6天不能排班,但若是员工仍于第6天休息日来上班,雇主就要给假,或是给加成工资。
还有,台铁员工控诉,公司排班休息时间的算法诡异,让员工无法真正休一天假。劳动部说明,劳基法所谓的“一日”,是指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的连续24小时,不能随便乱切,除非是配合业务特*,实施轮班制的出勤方式,而且各班轮替有其规律。建议雇主要尽量安排完整的一天,让劳工可以获得充分的休息。
而雇主改雇用计时劳工,以规避加班工时,或是A公司员工到B公司工作,以减少休息日加班费的支出等漏洞。劳动部强调,按时计酬的劳工,同样享有特休假、提缴劳工退休金,以及依法须投保劳保等,如果雇主钻漏洞虽然不是不行,但未必节省成本。
如果雇主改用派遗工,或将劳工改为承揽,是否可以合法规避加班费?劳动部解释,劳资双方是雇佣?还是派遣?或是承揽?不是雇主说了算,而是要依个案事实认定,只要认为劳雇方存有从属*,则雇主与劳工就是雇佣关系。
如果劳工休息日出勤1小时,请事假3小时,如何算工资?劳动部表示,休息日约定出勤工作,因为已提供劳务的义务,若因个人原因而无法履行约定的工作时数时,休息日当日工资应该照给,当日请假时间的工资,则依事病假给薪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