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对是否应该支付赡养费发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胡某杰现年53周岁,与被告胡某敏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胡某敏的母亲协议离婚时,约定胡某敏由原告抚养。胡某敏系重庆某幼儿园教师,原告的子女中除被告之外均系未成年人,原告以无职业亦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体弱多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敏承担赡养责任。
被告胡某敏认为原告现年只有53岁,正当年富力强时期,根据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退休年龄要60周岁,不应当现在给原告支付赡养费。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虽然现年53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从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因患病双下肢不能独立行走、不能负重,生活自理困难,被评定为肢体残疾贰级,且无固定职业和收入,日常生活难以为继,故本院认为原告有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留言:纵观本案审理过程,未能感受到家人之间的关爱,只看到生硬的诉讼交锋和冰冷的证据对抗。承办法官劝诫被告要重视亲情,恪守孝道,弘扬中华美德。同时也希望原告多体谅子女,改善沟通方式,重现父女情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