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姓女子独自栽培儿子当牙医,约定儿子执业后还钱,牙医儿子后来以协议内容悖于公序良俗无效为由,拒绝母亲要求。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指出,当初协议目的是为安排罗妇的老年、且约定时儿子已成年,判儿子应给母亲两千多万元,可上诉。
罗妇育有两子,三人在二十年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记载,前夫对于孩子的经济、生活起居、学业全不负责,耗尽罗妇精神、金钱,单亲独自栽培;惟恐老来仰人鼻息,两个儿子自力更生后,把收入纯利的百分之六十按月逐次摊还,两儿子共要付五千零一十四万元。
罗妇离婚后单独扶养两名幼子,举债供儿子补习、重考、读牙医系。她怕这对兄弟日后不奉养她,与两子签协议书预定扶养方式,以清偿她对两人的教育费用等开支。罗妇主张,次子大学的花费包括有机米、黑毛猪、冬夏被、桌灯、注册费、书钱、房租、女佣费用,对方如今取得牙医资格且自行开诊,应给付她两千五百万元。
罗妇次子辩称,签协议时他只是二十岁的大学生,协议书约定他清偿母亲支付的扶养费用,是养育子女花费的时间、心神换算金钱,背离一般社会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次子说,依协议算法,他从出生就开始负债,长越大、负债越多,父母与子女竟成金钱借贷及雇佣关系。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协议内容虽叙及罗妇照顾儿子所付出经费、心力等缘由,但目的是关于她的老年扶养安排,且罗妇儿子签约时已满二十岁,是成年人;合议庭认定协议有效,扣除法院日前已判儿子给付一百七十八万元定谳的部分,判次子要再付两千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