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千里追讨薪金 误工费违约金得支持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0:00:00  评论(/)

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石某等十几名农民工在张某承包的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第一中学新建工程工地上做木工,张某未按时向十几名农民工支付工资。经双方结算,张某向每一名农民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不仅载明了工资的金额,还约定了由张某向农民工支付因追讨工资而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同时还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偿每天按总金额的4%支付违约金。十几名农民工多次向被告张某追讨工资款未果,遂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集团案件形式上虽然表现为欠款,但是根据欠条的记载,实际为农民工向张某提供劳务,由张某向农民工支付报酬产生的纠纷,故该集团案件的法律关系应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双方约定的误工费、违约金问题,一方面该系列案件为劳务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误工费、违约金并非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农民工对于误工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张某对于误工费、违约金约定的标准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张某向农民工支付尚欠的薪金和合同约定的误工费、违约金,张某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将积极筹款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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