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许可超经营范围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金额达28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成立名为“重庆某电子商务经营部”的个人独资微型企业,并雇佣了一名帮工,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销售家用电器,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超越经营范围,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的上述经营部内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高频头、解码器,销售收入以现金方式由其个人收取或以转账方式进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在上述期间销售金额累计达到280240元。
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捉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