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用别名借款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需要本人偿还?日前,彭水法院依法审结了一件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吴某建于2016年4月23日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2万元,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偿还期限。王某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吴某建以借条借款人为吴建,不能认定为自己所借,原告未提供支付借款证据,借贷关系存疑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吴某建在与王某交往过程中,一直以吴建自称,应当认定吴建是吴某建的别名,同时,主审法官结合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本案的借款通过吴某建的银行卡进行了交付,王某与吴某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