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审结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庭审中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在和谐的氛围下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使双方当事人逃离了诉讼的泥潭,也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普法行动。
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9月入职被告某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原告称:2016年9月9日,被告单位护士长当面告知原告以后不要再到医院上班了,故从2016年9月10日起,原告再未到被告处上班。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从未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相反,被告一直联系要求原告回医院上班,但遭到原告拒绝。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对本案案情及证据有了全面了解后,依法主持了本案的调解工作。鉴于原告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16 年 9 月 9 日解除; 二、被告某某医院于2016年11月13日前支付原告范某某3250.4 元,一次*了结原告于本案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均不再因本次劳动关系产生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法官建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同事及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若出现本案原告所述的情形,则应当找到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了解清楚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则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若情况不属实,则应当继续在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