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通行费平信缴款通知邮资问题,远通电收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在合约范围,代付邮资并向高公局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高公局败诉须给远通新台币7420万元,还可上诉。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委托远通电收办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双方原本约定,用路人欠费未缴,远通电收应寄挂号信通知补费。立法院后来决议,要求高公局先平信通知,再寄挂号信催缴。远通电收认为寄平信非合约范围,向高公局提告求偿从民国103年1月下半月到104年8月间邮资费用超过5583万元。
一审认定,立法院103年通过决议内容,是法定外决议,不是台湾宪法明定立法权一环,对行政部门来说算是建议*质,没法律上拘束效果,判高公局败诉须支付。
高公局不服提上诉,远通电收也追加要求高公局应支付104年9月到105年2月邮资费用超过1837万元。
高院维持一审见解,仍判决高公局败诉,总计应支付超过7420万元,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