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法官巧断案件事实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2:00:00  评论(/)

原告张某某租用被告陈某某的采石厂生产碎石,期间,被告亦购买了部分。后被告在结算过程中否认购买碎石的事实,不予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近日,酉阳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砂石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租用被告陈某某的采石厂为某公路改造工程生产碎石,生产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了部分碎石。后被告否认向原告购买沙石的事实,双方经丁市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载明了原告尚欠被告2015年10月13日至31日期间的承包费43849.7元,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碎石152车?1520方×35/单价=532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53200元-43849.7元=9350元”等内容。被告持有的对账单上只载明原告欠被告2015年10月13日至31日期间的承包费43849.7元的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否认购买152车碎石的事实,认为系原告事后添加,但其未在法定的鉴定期内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账单是买卖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书面单据,是买卖双方核对账务的联系单,是证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账务结算的重要证据,且根据交易习惯来看,买卖双方在进行账务确认时不会空格两行之远进行签字,通过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言,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购买152车碎石的事实存在,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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