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父告子要求精神赡养 法院悉心调解维护父子亲情——江津区首例“精神赡养”案件调解结案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0:00:00  评论(/)

近日,一年过九旬的老人杨某某独自来到江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儿子杨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这是自201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对“精神赡养”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以来,江津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这份“特殊”的诉状立即引起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重视。

为详细了解案情,工作人员与老人拉起了“家常”。

“老大爷,你想要你儿子怎么做?”

“我就要我儿子不骂我,关心我,他现在对我不闻不问,像陌生人一样,让我怄气,不能安度晚年。”

“你还有其他子女没有?如果有,你可以和其他子女生活,如果这个儿子不给你赡养费,你可以要求他付给你赡养费。”

“我不要钱,我就要和他一起住,这么多年我住习惯了。”

……

一番对话下来,工作人员有了大致判断:老人衣着干净整洁,看样子应当是有人在细心照顾,同时老人坚持要求和儿子同住,应该没有太深的矛盾,多半是日常生活中的误会。

考虑到老人年纪太大,孤身一人,多有不便,法院工作人员主动为老人开通了诉讼绿*通道,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并联系诉讼服务中心速调速裁室的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解。很快,被告来到法院,通过几个小时的耐心化解工作,法官终于弄清原委,儿子杨某脾气冲,说话欠缺技巧,老人年纪太大,有些事情想不明白,产生很多误会,二人相处中积累了一些生活矛盾,但是并没有原则*的问题。经法官的疏导,两人终于打开了多年心结,在法官的见证下,老人主动拉着儿子的手说:“好了,我们握个手,讲和了。”此时,已是暮*降临,华灯初上,父子俩连连拜谢法官,儿子搀着老父亲离开了法院。为这起区内首例“精神赡养”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立法层面对老年人精神赡养作出明确规定,更有利于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子女要更加关心、关爱老人,全社会也要共同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问题,共同加以解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国已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如何能够使老年人享受“夕阳红”,更好地安度晚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tags:江津   精神   老父   父子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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