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劳动者被迫“辞职” 用人单位不履行二次被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3-27 16:20:14  评论(/)

原告刘某诉称,2003年2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从事汽车组装工作,并于当年6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17日,公司以不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就不支付病假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威胁原告父亲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15年5月20日经怀柔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父亲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原告患结核*胸膜炎、胸膜粘连、阳*哮喘等严重疾病,在此期间还患上了抑郁症。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支付病假工作,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支持了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以原告没有提交病休证明为由只支持了待岗生活费。

原告认为,其于患病期间不能到岗工作,但被告用人单位未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病休期间工资,并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定于3月28日9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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