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消防人员卖帐篷实施诈骗三男子获罪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5:00:00  评论(/)

三男子相邀实施电信诈骗,三人分工明确,扮演不同的角*。2014年,3人冒充消防工作人员跨省向被害人推销帐篷并实施诈骗,共得手6次骗取金额25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跨省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涛等人5年9个月到1年半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2万元到1.1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3上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4年1-12月,李某涛、刘甲商定,先由被告人李某涛假冒消防大队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并假借承建工程取得被害人信任,以消防演练需要购买帐篷为由要求被害人与指定的帐篷“供应商”联系;再由被告人李某涛或刘甲假冒帐篷供应商以要求预付货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货款,最后由被告人刘乙持李某涛事先提供的银行卡取出赃款。之后,刘乙分赃得12%,剩下的赃款由李某涛、刘甲平分。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李某涛等人先后在重庆、山东、河南、甘肃等地作案6起,涉案金额25.84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涛参与作案6次,涉案金额25.84万元;被告人刘甲参与作案4次,涉案金额14.8万元;被告人刘乙参与作案2次,涉案金额9.8万元。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不同地位,以及具有累犯、立功、如实供述、退赃等不同量刑情节,进行了适当的量刑,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以量刑过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涛、刘甲的上诉人均提出2人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均未被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的主犯还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从李某涛的供述过程中显示,李某涛自动投案后,没有在公安机关的最初几次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作为主犯,亦没有供述同案犯刘甲参与诈骗的事实,故李某涛的行为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刘甲在前几次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时,也没有供述自己参与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上诉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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